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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更新时间:2016-06-08 14:57:10 | 来源:人文新闻中心 | 作者:财务处 | 点击数:15,108

贵州民族大学人文科技学院会计职业道德规范

  
 
 
学校的事业发展,需要一流的财务管理,一流的财务管理,需要一流的会计职业道德。良好的职业道德是会计人员的立身之本,也是学校财务管理工作的立业之需。依法理财,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育人提供良好的财务环境,必须以会计人员具备一流的会计职业道德为支撑。
为进一步贯彻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坚持准则,不做假账的要求,全面提升学校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第一条依法理财
依法理财,是指会计人员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会计核算﹑会计监督和财务管理。简而言之,就是依法核算﹑监督和理财,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 会计核算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薄,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监督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防范贪污舞弊及失职行为,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筹集资金,保证学校办学资金供应,有效利用各项资产,努力提高资金效率,实现资金效益最大化。
依法理财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会计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只有熟悉法规,才有可能提高会计人员依法理财的能力,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熟悉法规是依法理财的基础,会计人员自觉遵守财经法规是依法理财的前提。
依法理财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坚持原则,迎接挑战。一是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挑战,二是金钱诱惑的挑战,三是权势和人情的挑战。
依法理财要求会计人员必须钻研业务,用好政策。会计人员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具体政策。抓好基础管理工作,是用好政策的前提。
第二条诚信廉洁
诚信即诚实守信,廉洁是指不损公肥私,不贪图钱财。
诚信的基本要求:
(1)做老实人。要求会计人员要说真话﹑实话,不夸大,不缩小,不隐瞒,如实反映经济业务事项;要求会计人员工作认真﹑踏实,不弄虚作假,不欺上瞒下。会计人员的诚信品质直接关系到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2)讲信誉﹑守信用。这是市场经济对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要求。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讲信誉﹑守信用,主要应从以下几方面做起:对领导﹑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讲诚信,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对国家讲诚信,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时足额纳税和上缴款项;对债权人讲诚信,履行借款协议,及时偿还到期债务和按时支付借款利息;对供应商讲诚信,按合同支付货款;对员工讲诚信,按时支付薪酬;对学生讲诚信,提供优质服务。
廉洁的基本要求:
(1)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是廉洁自律的基础,会计人员要树立靠诚实工作谋生活,靠刻苦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求发展,将自己的追求与学校兴衰﹑国家兴亡紧紧连在一起,做好本职工作。正确的权力观是防范职务犯罪的思想基础,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把权力看成是做好本职工作的条件,更要看作是一种责任。
(2)公私分明,不贪不占。公私分明是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的基本素质要求,要求会计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单位的钱财据为己有,还要求会计人员在处理经济事项时,认真执行财经法规,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避免国有资产流失。会计工作的基本任务之一就是理财,天天与钱打交道的职业决定了会计人员必须是不贪不占的人。
(3)正确使用手中的权力。会计人员的职权主要表现在:财务预算编制权,费用报销审核权,资金调度安排权,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检查﹑考核权,库存现金保管权,财产物资稽核权,会计数据真实性的监督权等等。
第三条爱岗敬业
    爱岗敬业,热爱本职工作这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也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首要前提。只有建立了这个出发点和前提,会计人员才会勤奋、努力钻研业务技术,使自己的知识和技能适应具体会计工作的要求。
爱岗敬业的基本要求:
1)正确认识会计职业,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会计工作是一项极为重要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信息是国家制定政策的重要依据,是正确处理国家与单位,投资者与债权人﹑经营者﹑员工利益关系的基本依据。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更是单位进行决策的重要依据。会计工作还具有参与决策,进行预测﹑预算﹑控制和会计监督等职能,对于促进学校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2)热爱教育事业,献身教育会计工作。教育是社会发展的基础,是国家民族的希望,身为高等学校的会计人员,要认识高等教育的重要地位,热爱教育事业并具体体现在自己的工作中。
3)忠于职守,任劳任怨。忠于职守主要体现为对学校﹑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负责。对学校负责就是要全心全意搞好会计核算,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为学校决策服务;加强会计监督,确保学校资产的安全;加强财务管理,积极参与决策,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对社会公众利益负责,就是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维护国家﹑债权人和员工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利益负责是指会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要遵守和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和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偷税漏税,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以便国家制定正确的宏观政策。
4)认真负责,兢兢业业。每个会计人员都应该严格按照自己的岗位职责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负责﹑兢兢业业地处理业务。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的工作作风还必须贯穿于会计工作各个环节,不可图省事,走捷径,马虎敷衍。
第四条搞好服务
会计是一项服务性很强的管理工作,因此搞好服务是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重要内容。搞好服务是指会计人员具有强烈的服务意识﹑文明的服务态度﹑优良的服务质量。
搞好服务的基本要求:
1)树立强烈的服务意识。会计人员无论处在哪个级次,都应摆正自己的位置,时刻牢记为学校﹑为师生﹑为国家﹑为债权人服务的宗旨,管钱﹑管物﹑管账和会计监督都是自己的工作职责。
2)树立科学理财观。这是学校实现跨越式发展﹑建设高水平大学的客观需要,也是会计人员搞好服务工作,提高服务水平的客观要求。树立科学理财观,必须学会合理配置资源,采用多渠道融资;集中财力办大事,使现有资金资源得到合理利用;管理创新,加强资金管理,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树立科学理财观,必须抓好会计信息化建设,采用先进的科技手段,使会计信息归集数字化﹑传递网络化﹑使用规范化,将会计信息准确﹑及时地传递给学校领导班子,为正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3)文明服务。会计人员要与方方面面的人打交道,文明用语﹑礼貌待人﹑以理服人,是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教职工和学生在办理经济业务过程中,往往对财经法规和会计制度不熟悉,会计人员应主动宣传和解释,不得与人争执。对于别人提出的不同意见,要以理服人。对于合理不合规的开支,不能简单粗暴处理,要弄清事情真相,报请有关领导按程序处理。对外单位来财务部门办事的人,要热情接待,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帮助,对确有困难,不能及时办理的事项要说明原因,请对方理解。会计人员之间﹑会计人员与其他业务人员之间要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和配合,相互提供更好的服务。会计人员还要正确处理财务部门和其他业务部门﹑财务内部各业务科室﹑各岗位之间的关系,以调动各个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完成会计工作任务。
4)提高技能。提高技能是指会计人员通过学习﹑培训和实践等途径,持续提高职业技能,以达到和维持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的活动。没有熟练的职业技能,会计职业道德就失去了依托,个人即使有高尚的职业道德也无法做好会计工作。会计职业技能,一般包括会计理论水平,会计实务能力,职业判断能力,自动更新知识能力,沟通交流能力,文字写作能力以及职业经验。
第五条保守秘密
保守秘密是指会计人员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直接或间接获悉的有关学校和国家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进行保密,不得传播或使他人知晓。作为会计人员要在主观上树立保密观念,在客观上采取保密措施,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分清所熟知的事项中,哪些是国家秘密,哪些是商业秘密,哪些是工作秘密,哪些是无关紧要的事项,以防止无意泄露的情况出现。
保守秘密的基本要求:
1)树立保密观念,养成保密习惯。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会计人员一定要牢固树立保密观念,养成保密的习惯,不因失密而给国家和学校造成损失。
2)建立健全保密制度。财务处要积极配合学校保密主管部门,按照有关保密规定,将会计信息划分为涉密与非涉密两类,将涉密的会计信息划分为相应的密级进行管理。
3)自觉遵守﹑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计人员由于职业特点涉及的秘密较多,更应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随意携带和放置秘密文件﹑资料,不在公共场所谈论秘密事项,不得在非涉密的网上发送涉密的会计资料,涉密计算机不得与公网连接。不与亲友或其他无关人员谈论国家﹑学校的秘密。不该知道的涉密事项不问。会计人员未经领导同意,不得随意向他人提供会计信息。
 
第二章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二)私设会计账簿的;
(三)未按照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四)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五)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
(八)未按照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九)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十)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会计人员有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根据《会计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根据《会计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本规范由财务处负责解释﹑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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